一、申请书(行文报送外贸局)
1、投资者名称、住址和国籍;
2、投资种类和规模;
3、企业类型;
4、投资的主营行业和从事的生产、服务;
5、投资的实施阶段和期限。
二、投资者情况介绍
(一)在企业法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国籍、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网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2、企业成立的年、月、日,注册登记号码;
3、在国内和国外从事的生产和服务,如国外有分支机构,应注明其经营种类;
4、如在蒙古国和其他国家设有代表机构,应注明其名称、地址、电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5、领导机构及成员;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
7、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二)在个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姓名、性别、国籍;
2、出生年、月、日及地点;
3、护照种类、号码、发证机关、地点及有效期限;
4、文化程度和专业;
5、职业;
6、如属蒙古国或其他国家企业的成员,应注明该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7、护照复印件(公证);
8、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9、外资最低注册金:10万美元
填写固定格式表格,需带照片。
注: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是指开户银行对该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予以说明的证明,其原件经公证后与译文一并提交。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应提供护照的带照片页面和签证页面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经主管或公证机构公证,或在注册登记处复印。
四、命名许可
(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国家注册办公室申请)
五、合同书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合同书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合同。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合同,但属两个以上入股者投资时,彼此间应签订合作合同。
1、双方签订合同的代表应持有委托证书;
2、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籍、专业、地址;
3、企业法定名称、类型、辖区、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信箱、所在地;
4、生产、服务种类和经营期限;
5、注册资金总额、份额,股票数量及每股定价和面值;
6、投资各方所占份额、股票数量、所投股份资本的种类(列表)、数额,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拟建外资企业的资金额,应明确转入的阶段和期限;
7、应投入的股份,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的股份,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到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承担责任;
8、(董事会)议事表决制度,表决中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等时做出决议的制度;
9、代表外资企业及其领导的制度;
10、如需设监事会,应制定该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义务、任期和成员的选举制度;
11、外资企业的最终结算人员;
12、合同的延期、解除和补充修改办法;
13、投资者之间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章程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章程文本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章程文本。
1、企业法定名称、地址、所在地、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址;
2、从事生产、服务种类、实施阶段和期限;
3、注册资金数额、若属股份公司应明确入股条件、股票数额、面值及种类;
4、投资者数量;
5、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度,以及其任期、权限和议事表决、做出决议的制度。若属股份公司,应设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及权限;
6、领导机构和监事会成员人数、选举办法和任职期限;
7、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未履行义务或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股份公司因投资者拖延投入股份资金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等制度;
8、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制度;
9、财务统计及报告制度;
10、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
11、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终止、撤消和最终结算制度;
12、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解决办法;
13、投资者商订的其他事宜。
七、其他附加协议
(除创建公司的合同之外,如各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附产品销售和出口、设备供应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
八、拥有财产的证明
(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附确认财产的说明和证书复印件)
九、特别许可证
(如从事《关于蒙古国企业经营活动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生产、服务项目,应提前办理相关特别许可证)
十、公司地址
(如自己无房屋需租用时,除与出租房屋的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厂房租赁合同,或由出租者出据可以租用的证明)
十一、厂房的卫生鉴定证书
(由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局对厂房是否符合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卫生条件要求做出鉴定)
十二、经济技术指标核算
(外资公司对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分别进行经济技术核算)
1、对投资的研究和投资总条件;
2、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竞争销售计划;产品的广告宣传、包装、仓储、运输、费用、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品和副产品、废料加工利用、净化排污措施和生产能力;
3、生产用原辅材料及需求量、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和计划,与生产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4、对厂房位置、场地的要求,以及选择厂房位置、场地的依据,交通、通讯、电力、供暖、气、水的供应情况;
5、生产工艺流程及示意图,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名称、种类、主要技术指标和选定依据(一览表),进货渠道、价格、零配件和工具,以及民用建筑设施及其要求;
6、生产的安排、组织以及与其相关的附加费用;
7、劳动力需求量(包括生产和非生产职工),专业技术要求,招收渠道;
8、投产前的工作计划。包括:完善技术资料;签订设备供货合同、进货、安装、调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培训人员;签订销售协议等;
9、财务经济评估、预算。所需投资总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资金来源(种类、形式)、投入阶段、生产费用预算。项目财务经济评估(资金回收期限、收益率,无亏损经营标准说明)、结论、利润;
10、包括所拟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方案,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卫生健康要求,技术工艺水平方面由专业领导做出评估、结论时所需的信息等内容。
代理注册周期:2个工作周;
代理费:面议
联系电话:0471-5220-136;137-0471-8442;E-MAIL:MGLTXT@Gmail.com
蒙古国注册公司相关事项
1, 注册资金最底要求为10万美金(2008年,蒙古国议会对《蒙古国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外国投资最低水平从10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如在蒙古国注册公司后把公司总部设在乌兰巴托,那么在其它地方施工就要在当地的政府拿出证明书并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分公司。公司不用交纳保证金,注册资可在公司注册资金验收完毕后可挪用。
2, 在外资外贸局当地指定的几个银行当中选择开公司账户,同时在蒙古注册公司法人开一个个人账户。并拿出开个人账户的银行证明。外资公司办理注册大至7—14天内办完,办理公司各项所需费:面议,加急另加20%。
3, 税收方面为注册公司正年总收入的百分之10,其中不抱括采购采料、设备及差旅劳保费等,如年纯收入超出30亿蒙图在多出部份中百分之25交税。蒙古工人的社保费为蒙古最抵工资(108000蒙图)的百分之10交个人所得税。
4, 比如建筑/房地产公司,蒙古国公司注册完毕拿到营业执照后在到建设部申请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一般情况为10—30天能办出,加急为7—15天,所需费用:面议。
第三:技术人员和蒙古员工之间的比例
1,邀请一个中国技术人员公司必须有10个蒙古员工,比例为1比10,中国技术工人的劳动许可费为每月每人216000蒙图。长期居驻许可费用为每人41000蒙图。邀请中国技工到蒙古办理劳务许可时必须先到社保局办理一定比例的蒙古人员的最底工资(蒙古国规定的)的百分之10的社保费,此后在办理中国人员的劳务许可证,3—5天之内可办完,后到移民局去办理中国人员长期居驻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