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矿业交易网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体中文

  •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矿权出售
  • 矿业服务
  • 矿权查询
  • 蒙古招商
  • 蒙古新闻
  • 蒙古国消息报
  • 蒙古法律
  • 矿业公司
  •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蒙古国矿业交易网
地  址:蒙古国、乌兰巴托市CHINGELTEI区4号SAMBUU街GLOBAL商务中心405
Email:info@mglcn.com
网  址:www.mglcn.com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蒙古法律
蒙古法律

关于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协定,中蒙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扩大领事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就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事议定如下:
  一、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设立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蒙古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
  二、蒙古人民共和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领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给以一切可能的协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精神,根据双方的条约和协定以及国际惯例,协商解决两国间领事关系的所有问题。
  五、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蒙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1-08 10:54:39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关于海关互助与合作的协定,中蒙协定  下一条:蒙古国婚姻法
矿权真假核实|矿权尽职调查|预查服务|普查服务|详查服务|注册蒙古公司|公司简介|委托收购|网站简介|委托出售|合作伙伴|矿权合作|蒙古国消息报

内蒙古蒙中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蒙ICP备11002213号-5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037号

蒙古国、乌兰巴托市CHINGELTEI区4号SAMBUU街GLOBAL商务中心405;